武汉市社会心理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目前我市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组织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行业诚信自律作用,规范社会心理服务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推进我市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组织,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心理服务活动的营利及非营利机构和组织。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的社会心理服务,指相关机构和组织及其人员运用心理学、精神医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针对个体、群体与社会层面的各类心理问题提供服务,从而提升服务对象心理健康水平与幸福感,培育良好社会心态,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公约的主旨是引导本行业从业机构和组织遵守行业伦理规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规定性文件。
第五条 本公约是武汉市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严格自律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的实践理念,同时倡议全行业服务机构和组织自愿加入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六条 武汉市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制定及监督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七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信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章程,积极履行自律义务。
第八条 信守合同、兑现承诺、收费透明,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心理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社会的监督与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行规,积极维护社会心理服务活动正常秩序。不直接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
第九条 严格遵守心理服务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确保线上线下工作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条 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服务设施和日常工作环境的安全、无障碍,有效防范各类事故。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章程以及行业质量标准开展业务。
第十二条 努力发展与壮大社会心理服务工作队伍,发挥其面向个体、群体、社会提供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等心理服务优势。
第十三条 抓好业务培训,加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以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优质的专业服务,培育和维护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组织的行业形象。
第十四条 加强合作交流,提倡团结协作。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十五条 广泛深入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社会心理服务经验和技术,促进我市社会心理服务业的发展。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武汉市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自觉执行,理事会及秘书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并对会员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武汉市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协会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自律检查、评估与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行业协会进行投诉、举报,并要求行业协会进行调查。投诉、举报应当采用实名,并对所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可靠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行业协会查证属实,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公开谴责及以上处罚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协会会员单位同意后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并有权对武汉市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协会组织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自愿接受行业协会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武汉市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自动加入本公约,退出行业协会或被除名的,自动退出本公约。武汉市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组织非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接受本公约的自律条款,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公约,如退出本公约,应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将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武汉市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武汉市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2年12月30日第一届理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武汉市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