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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核牵头、社会参与融合两种治理观 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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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18: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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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核牵头、社会参与融合两种治理观 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童 敏

    编者按:

 

    个体的健康包括身心健康两个方面,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升以及认知的推进,人们越来越重视心理、心态的健康发展。而个体的心理状况构成社会心态,影响着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及发展。这一次疫情的发生,更让我们意识到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构建健康、理性、稳定心理状态的重要性。当下如何建立完善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如何相互关爱和扶持、帮助保持良好的健康心态,如何推动个体健康心理以及社会良好心态的建设?这是事关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问题,是需要多学科共同努力的时代课题。本期智库从社会、医院、家庭等三个角度加以探讨,以飨读者。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一直注重心理健康服务,但是真正将心理健康服务上升为国家战略,则是近年来的重要举措。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对心理健康服务与社会心理服务做了区分,把心理健康服务放在身心健康的背景下讨论,而将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来阐述。2016年,22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强调解决公众心理健康问题,包括改善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心态稳定和人际和谐以及提升公众幸福感等,需要依赖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直接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2018年,由10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则明确要求从社会治理的高度认识和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与之前的心理健康服务相比,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不仅需要突出以社会心态为主线,实现健康视角向社会视角的转变,而且需要把社会矛盾的预防与化解作为核心,实现管控视角向预防视角的转变。显然,心理健康服务已经融入到我国的社会治理中,并且对我国社会治理的逻辑产生了重要影响,其目的促使我国的社会治理转向运用心理规律的“由心而治”。

 

    由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涉及的服务范围广、单位多,服务人群也比较多样,很难一概而论。为此,可以以服务范围为依据,同时结合服务单位和服务人群的要求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内涵进行划分。就服务范围而言,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可以分为三大类:精神疾病防治、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基层矛盾的化解和预防。

 

    目前,我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做法,是政法卫健双牵头,社会治理与心理健康的结合,心理健康服务融入基层治理。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多部门的联动,包括政法委、卫健委、司法局、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等不同的部门。正是这些不同部门之间的联动,才能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过,也正是这样的多部门的联动,很容易造成试点工作方向的模糊和安排落实的困难。如果说政法委推动了多个部门之间的联动,为整个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组织联动的框架,那么卫健委除了负责精神疾病的防治之外,同时还为整个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使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不再“走老路”,有了社会治理与心理健康服务相结合的可能。

 

    在政法卫健双牵头的组织机制下,心理健康就成为一个广义的概念,并不仅仅是指精神疾病的防治,还包括心理危机的化解、心理状态的调适、健康生活态度的培育以及健康生活意识的提升等,是整个社会都需要关注的问题。显然,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中,心理健康已经拥有一种广义上的内涵了,它其实渗透在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是全体市民整个心理健康水平的提升。可以说,这样的心理健康概念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健康内涵,而是一种把心理健康融入社会治理,从而促使社会治理拥有崭新的心理健康视角。

 

    从这个视角来看,社区基层治理自然需要融入心理健康的元素。基层治理中的矛盾化解与预防都离不开心理干预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尤其对于特殊人群来说,这方面的需求更为突出。不过,在将心理健康服务引入社区基层治理时发现,在社区建立心理健康服务很困难,实际上居民只关注日常生活实际问题的解决。这是目前制约我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瓶颈之一。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中,需要融合两种治理观:

 

    一是心理社会的社会治理观。一旦把心理元素放在社会元素之前,人们就会从心理健康的角度考察社会治理,注重心理元素是否运用于社会治理中。这样的社会治理观假设:人们有了良好的心态才会有良好的社会关系,有了良好的社会关系才会有良好的社会氛围。因此,良好心态的建设就成为社会治理的关键。而良好心态的建设又依赖于心理健康教育,除了需要对深陷心理困扰的人们进行心理援助外,在平时也需要增强人们心理健康的意识和技能。实际上,目前我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主要采取的是这种社会治理观。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治理观指导下,我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不再局限于精神疾病防治,而是把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整个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以便让心理健康的服务能够融入到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

 

    二是社会心理的社会治理观。如果把社会元素放在心理元素之前,人们理解社会治理的角度就会与心理健康角度考察社会治理不同。这样的社会治理观假设:人们只有在现实生活面前学会接纳生活的局限并且从中找到可以参与和改变的地方,才能产生积极向上的心态,而积极向上的心态又会进一步激发人们参与和改变现实生活的热情,创造积极向上的良好社会氛围。这样,学会接纳生活的局限并且找到可以参与和改变生活的地方,就成为这种社会治理的关键所在。为此,就需要协助人们学会问题解决的思维方式,改变对待现实生活局限的态度,创造参与和改变自己生活的机会。在这样的社会治理观指导下,我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也就需要相应地转变对待心理健康服务的视角,特别是在基层治理方面,把现实生活的问题解决作为重点,将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到现实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提升社会治理的成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社会治理观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对于已经出现心理困扰甚至精神障碍的患者来说,直接给予心理干预以及心理健康指导是必要的,但是对于被生活问题所困扰的社会弱势人群而言,生活问题的解决才是心理健康的关键。因此,这也意味着我国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沿着两条主线来开展:一条是以心理健康为主线,依照心理社会的社会治理观;另一条是以现实生活问题解决为主线,依照社会心理的社会治理观。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将精神疾病防治、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基层矛盾的化解和预防结合起来,真正提升我国社会治理的水平和成效。

 

    (作者为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社会工作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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